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决策咨询、项目论证、评审考核调研和专业指导等工作,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特制定本制度;
(二)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在山南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山南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涵盖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戏剧、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门类;
(四)专家委员会设联络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决策咨询、项目论证、评审、考核和具体调研等工作,联络组设在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五)各门类专家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评审的项目、培训和研究内容的实际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六)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七)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经专家组积极发表意见后,对超过半数成员同意的评审结果予以通过;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规划和方案的制定,非遗项目论证、保护与管理;非遗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数据库建设及相关文字、音像出版物的编撰出版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二)参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推荐以及考核工作;
(三)受理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与管理的专业咨询;
(四)对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挖掘整理给予专业指导;
(五)参与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业务培训;
(六)接受山南市文化局的委托,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
(七)参与山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章程,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专业上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其建议客观、公正并负责;
(三)从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体育竞技、传统医药、民俗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市级专家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咨询、
论证、调研、评审、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并享有优先知情和研究权利;
(三)对未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推荐,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的非遗项目,若有自治区级以上三名非遗专家书面推荐意见,可以提交本级非遗专家委员会研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义务
(一)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客观、公正、负责,对凡涉及
本人参与的具体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时应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规定;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联络组安排,不得独自以专家委
员身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
(一)开展专家委员会相关评审活动所需经费由山南市文化局向本级财政申请解决,根据《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讲课费标准,按县处级以下干部、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地厅级干部、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700元,省部级干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为4学时。
(二)对市内培训、评审和研究工作确有需要从市外(区外)邀请专家,往返交通和食宿等后勤保障费由市文化局从相关评审活动经费中统筹解决。
山南市文化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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