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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国旗法》《国歌法》等决议

发布时间:2022-08-10 作者: 来源: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议

(2022年4月2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三法”)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对“三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为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三法”,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切实增强“五个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三法”有关规定,结合山南市实施“三法”的实际情况,特作决议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

1、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管理有关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常检查辖区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制作和销售国旗国徽的行为;公安机关严格监管,依法打击涉及“三法”的违法犯罪活动。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校等应当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三法”宣传教育和国旗、国歌、国徽的管理使用。

二、依法严肃使用,强化正确规范

4、国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于户内悬挂时,国旗的位置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后醒目位置)。

5、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村(居)民委员会、便民警务站、寺庙管理委员会、村(居)民楼(院),城镇居民小区、大型商场、超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建筑物、沿街醒目位置悬挂国旗。学校除假期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6、依法悬挂国徽的单位,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且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或宣传标语等,确保国徽的庄严。

7、各单位应当保证国旗、国徽清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污损,一旦污损,必须及时更换。

8、鉴于西藏日照时间长、风沙大等特殊气候,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用特殊材质制作悬挂国旗。

三、分业分众宣传,强化教育实效

9、中小学应将“三法”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课时,组织教学,做到每个学生都能熟练唱国歌,每个学生都懂得“三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国旗、国歌、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

10、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各居委会、社区、村组应经常开展“三法”宣传教育,并在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西藏和平解放纪念日、西藏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春节、藏历新年等主要庆祝活动和传统节日中组织群众使用国旗,演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11、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加强“三法”宣传,每年组织相对集中的宣传报道。

四、推动职责落地,强化监督检查

12、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定期不定期开展摸排,对本辖区内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而未依法升挂、悬挂的单位限期整改。

13、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监管好本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国旗使用和处置情况,依法督促活动举办方收回和妥善处理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14、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升挂、使用、制售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旗、国歌、国徽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通过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纠正,促进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化使用和“三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落实本决议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三法”实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三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