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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作者: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

  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登记注册审批服务延伸至银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以质量、效益和企业满意度为标准,以市场主体明显增多、民间投资明显上升、企业成本明显下降为目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研究起草了《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山南网(网址:http://www.xzsnw.com)或者“微山南”微信平台,进入首页“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ngsqy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山南市乃东区湖北大道36号,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邮编856000。请于信封注明“关于《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注册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纵深拓展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充分发挥我市银行网点多、覆盖广、服务好等优势,探索实施“政银合作”助企模式,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件事”“一日办结”便利化行动,全面推行企业注册登记代办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统筹推进,以质量、效益和企业满意度为标准,以市场主体明显增多、民间投资明显上升、企业成本明显下降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神,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登记注册审批服务延伸至银行,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服务网点,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或“智能化一体机”,在材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实现企业登记窗口从登记注册窗口到银行网点的延伸拓展,实现“政银双赢”夯实基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实施范围

  本次银行网点代办试点实施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由银行网点代办人员免费为企业代办登记注册及发放营业执照,提交公章刻制备案、税务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全流程手续。

  四、试点时间

  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0日

  五、合作方式

  1.签订协议。合作银行通过与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合作协议的方式取得企业登记注册授权及代发营业执照。

  2.设备提供。由合作银行采购智能一体化设备,提供“登记注册”代办服务,实现“智能化+登记注册”。

  3.工作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督导检查,每周汇总涉及后置许可的企业基本信息,统一抄告至相关部门,确保工作推进的统一性和高效性。负责每月1号向合作银行网点提供200份营业执照(已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做好发放营业执照台账。银行网点:负责采购智能一体机设备及选派2名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通过智能一体机或者“西藏自治区全程电子化平台”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收集汇总资料,及时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后置许可及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据申请人需要,企业可申领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负责做好营业执照发放台账,如实记录营业执照核发情况。如有发生营业执照破损、打印错误、缺字错字漏字、模板不清晰、未加载二维码等情况,由银行网点统一收回并如数缴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登记程序

   1.通过“商事主体一体机”办理新设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实名认证(采用二代身份证阅读+人脸识别对身份信息进行确认)——信息填报——材料上传(自动生成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自助打印。

  2.人工代办企业设立登记程序:银行网点安排专职代办员为企业全程代办,通过“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平台”提交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签名”的方式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选择“半程电子化”提交申请的,代办人员需下载并打印相关材料,指导企业完成签名及实名认证后,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3.预约开户。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银行代办员在企业注册申报的同时,同步办理银行开户预约,帮助企业准备开户资料并优先审核,提高企业开户效率。

  七、工作要求

  1.加强人员保障。银行应本着对改革高度负责的精神,选派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代办员,并设置AB岗,保证代办时效和质量。

  2.强化业务培训。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采取现场或视频培训、印发学习材料、一对一指导等方式,分批分期开展岗前培训,让银行代办员尽快熟悉代办工作机制,熟练掌握企业开办网上申请规范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业务精通、工作高效。

  3.做好保密工作。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银行传达最新法律法规、登记政策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推进的统一性和高效性。银行代办员必须依据企业登记规范办理,恪守诚信和公平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并严格遵守企业登记信息保密义务。银行及代办人员在收集、保存、利用企业信息的过程中,泄露企业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刊登代办公告,在政务服务大厅和银行网点窗口摆放公告牌,制作办事指南,大力宣传银行网点全流程代办企业注册登记改革举措,引导企业根据需要就近选择开户银行和代办网点,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快捷性和便利化水平。

  5. 加强督导效能。“政银合作”工作业务展开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开展导办企业登记注册服务的跟踪调查,注重服务质量、服务绩效评价,注重研究新情况,银行网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登记注册科反馈。

  附件:1.企业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2.银行网点人工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程序及流程图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1

  企业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 非法人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 非法人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 非法人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 非法人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

  银行网点人工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及流程图

  一、银行网点人工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1.申请人向银行提出企业注册登记代办申请,同意委托银行网点代办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向银行提供注册登记、账户开立有关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3.银行根据企业的注册登记需求,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申请。

  4.申请人选择全程电子化:由银行网点代办人员受理资料——网上提交——协助申请人完成电子签名——市市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银行网点发放营业执照;申请人选择半程电子化:由银行代办人员整理资料——网上提交——下载打印申报资料——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件——代办人员汇总资料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发放营业执照。

   5.关于履行双告知义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周统一汇总涉及后置许可的企业基本信息,统一抄告至相关部门。银行负责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的后置许可及相关部门。

  二、银行网点人工代办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