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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工作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30 作者: 来源:


山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1年4月30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完善国家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完善我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站位,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把党的领导置于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重要作用,坚决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高效运行的领导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推进健康山南建设的意见》,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目标任务、具体要求、防控措施,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自觉行动,以实际成效充分彰显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二、预防为主,全面加强疾控力量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市、县(区)疾控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疾控机构专业技术指导服务职能,全面推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疾控机构核酸实验室建设。健全公共卫生机构与城乡、村居(社区)联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居(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构建全社会免疫屏障,加快推进以治疗为中心到全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足疾控机构人员,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完善人才使用培养机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传染病预检分诊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规范建设各级公立医院传染病区、负压病房、发热门诊。

三、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以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为重点,整合传染病、职业病、饮用水、食品安全等监测系统,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监测哨点布局,在医院、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学校等重点场所设立监测哨点,形成多点触发、动态灵敏的预警研判模式。加快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健全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四、明确职责,健全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健全会商研判、分级响应、救援联动等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公共卫生专家库,分级分类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应急状态下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上下联动、跨部门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提升响应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医共体、医联体等公共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相关数据系统对接和信息互通,构建数据动态安全态势感知与响应体系。完善信息直报系统,强化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和先期控制措施同步启动机制。

五、科学配置,不断提升处置救治能力。加快推进市、县(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加强市级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功能提升和县(区)传染病救治资源配置,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提升三级综合医院重大疫情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加强重症监护病区、重症医学科、重大疫情实验室建设,配置完善救治设备。推动县(区)级医院建设可转换病区,扩增重症监护病区。依托医联体、医共体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提升基层救治能力。推广和完善三级医院帮扶、远程会诊和分时段预约就诊等服务。坚持藏西医结合、藏西药并用,提升藏西医结合救治能力。加强住院前急救能力建设,按照人口、交通等综合考虑,合理设置全市急救站点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车辆。完善应急状态下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制,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

六、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防护、消杀、重症患者救治等方面物资。鼓励各相关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适量应急物资。建立符合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预留转换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临时征用转换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医疗救治等场所。

七、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公共卫生社会治理。坚持党对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的领导,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政府主导,建立健全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相邻市、县(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推进防控预案对接、信息互联互通、防控措施协同。加强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单位、学校、企业公共卫生职责,深化公共卫生网格化管理,落实健康监测、跟踪随访等措施。

八、宣传引导,切实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教育覆盖全人群,倡导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等文明卫生习惯,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依托全市公众媒体、自媒体等平台资源,深入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九、全民参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爱国卫生组织建设,发挥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的统筹协调和群众动员优势,将爱国卫生工作与社会治理工作相融合,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社区)、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质量,从源头上清除病原滋生的环境和条件,降低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发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对于依法履行职责不力,依法给予处罚和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嘎玛卓玛